财教〔2025〕21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勉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革新、积极进取,在全方位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规范的状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财政部 国家进步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健全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建议》(财教〔2025〕19号)精神,财政部、教育部拟定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附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方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25年7月29日
附件: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勉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革新、积极进取,在全方位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规范的状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财政部 国家进步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健全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建议》(财教〔2025〕19号)精神,从2025年秋天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备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中央高校负责组织推行。中央高校应按规定统筹借助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从2025年秋天学期起,中央财政对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规范与在校生人数的肯定比率给予支持,所需资金根据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奖励比率、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中央高校依据研究生怎么收费、学业成绩、科研成就、社会服务与家庭经济情况等原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方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能超越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依据实质状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共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规范;
3.诚实诚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与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依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根据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根据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与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中央高校应打造完善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十条 中央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根据本方法有关规定,负责拟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推行细节,拟定名额分配策略,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情。
第十一条 中央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点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职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准时研究并予以回话。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回话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实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高校于每年11月30近日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状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中央主管部门和中央高校需要严格实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大管理,专款专用,不能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同意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应依据本方法精神,确定地方财政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支持力度,拟定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方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参照本方法实行。
第十九条 本方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讲解。
第二十条 本方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行。